春节期间太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:2013-1-24 14:41:00
据报道,太原市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春节期间各类烟花爆竹事故、案件的发生,1月20日,太原市公安局开展主题为“购买合格产品,安全燃放烟花”集中宣传活动。根据规定,太原市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月3日至2月24日(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),为期22天。市区允许临时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1月31日至2月24日。太原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,选购烟花爆竹时,应在具有“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”的正规场所购买。据了解,春节期间,太原市区内将允许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。禁放烟花爆竹的地方主要有:文物保护单位;车站、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;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;山林、草原等重点防火区;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。 按照相关规定,若市民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,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,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 本文为烟花爆竹管理类知识,由浏阳市飞虎烟花燃放公司冷焰火展示网站整理发布,了解更多请登录公司网站http://www.hxfireworks.co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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